防火风管耐火实验中心
3.3.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的,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和前处理室可分别设定送风井(管)道,正压送风口(阀)和通风机。
3.3.3 层高小于等于50m建筑,当楼梯口设定加压送风井(管)道确实有困境时,楼梯口可采取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,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1 建筑密度超过32m的高层住宅,应使用楼梯口二点位置排风的形式,正压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密度的1/2 ;
2 排风量应按照测算值或本标准第3.4.2条的规定的排风量增加20%;
3 加压送风口不适合建在危害应急疏散部位。
3.3.5 机械设备加压送风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风机或中、低电压离心通风机,其设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3.3.6 加压送风口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法外,楼梯口宜每过2层〜3层设一个常闭式百叶窗正压送风口;
2 前处理室应各层设一个常闭试加压送风口,并需设手动式打开设备;
3 正压送风口的风力不能超过7m/s;
4 正压送风口不适合设定被门遮挡部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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