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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 GB50067-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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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4.5.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 的房间外,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。
        4.5.2 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,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%。
        4.5.3 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、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。防火门、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。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。
        4.5.4 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,补风口位置不限;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,补风 L 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;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。
        4.5.5 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。
        4.5.6 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/s,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/s;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/s。
        4.5.7 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.50h,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,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.50h。
    (19)4.6.4 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,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: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,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,应按排烟量Zui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;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 及以下的场所,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Zui大值计算。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,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,并取其中的Zui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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