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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防排烟风管耐火检测报告办理

4.3 自然排烟设施

 

4.3.1   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(口)。

4.3.2   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(口)的面积、数量、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4.6.3 条规定经计算确定,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Zui近的自然排烟窗(口)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。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,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.8 倍;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,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,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.5m。

4.3.2 排烟口的布置对烟流的控制至关重要。根据烟流扩散特点,排烟口距离如果过远, 烟流在防烟分区内迅速沉降,而不能被及时排出,将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。因此本条规定了排烟口、排烟窗与Zui远排烟点的距离。当层高较高且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给予适当放宽。

4.3.3 自然排烟窗(口)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  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,自然排烟窗(口)应在储烟仓以内,但走道、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(口)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/2 以上;

2 自然排烟窗(口)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;

3 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m2 时,自然排烟窗(口)的开启方向可不限;

4 自然排烟窗(口)宜分散均匀布置,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.0m;

5 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(口)之间Zui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.0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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