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下车库消防排烟设计规范
4)4.3.6 自然排烟窗(口)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,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(口),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.3m~1.5m 的手动开启装置。
5.2.3 机械排烟系统
1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-2017
(1)4.2.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。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
(2)4.2.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4.6.2 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。对于有吊顶的空间,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%时,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。
(3)4.2.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,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。
(4)4.2.4 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Zui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Zui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.2.4 的规定,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,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。
(5)4.4.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,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。
(6)4.4.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Zui高处,烟气出口宜朝上,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,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 3.3.5 条第 3 款的规定。
(7)4.4.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,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.3.5 条第 5 款的规定,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。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,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
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;
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℃时连续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