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-2014
5.1.1 一般规定
1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14
(1)8.5.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,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丁类生产车间;
3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丙类仓库;
4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,其他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。
2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1-2017
(1)4.1.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、平面布局等因素,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。
(2)4.1.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。
3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14
(1)9.1.2 甲、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。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、纤维的空气,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,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% 。
(2)9.1.3 为甲、乙类厂房服务的送凤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,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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